中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工業企業技術改造
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產業轉型升級,促進經濟平穩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廣東省財政廳關于組織實施加大扶持力度支持新一輪技術改造新增專項資金項目的通知》(粵經信技改函〔2016〕57號文)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企業技術改造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資金)由省級、市級兩級財政共同出資,初期總規模2000萬元,其中,省級財政出資1000萬元、市級財政出資1000萬元。視風險補償資金運作情況和上級要求,市級財政可調整資金規模。
第三條 風險補償資金用途包括建立風險補償資金池,用以撬動合作銀行和社會資本增加對企業的貸款投放量,代為補償合作銀行及相關機構開展技術改造融資服務時產生的部分風險損失。
第四條 風險補償資金使用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為符合中山市產業發展導向和技術改造方向的企業提供融資貸款風險補償;
(二)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明確目標,突出重點,規范程序,科學決策,擇優扶持;
(三)專款專用,嚴格監督,確保風險補償資金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并及時核銷;
(四)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改造是指工業企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對現有設施、工藝條件及生產服務等進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產能,實現內涵式發展的投資活動。
第六條 中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經信局)作為風險補償資金的主管機構,負責對風險補償資金進行總體規劃和監督。
為保證風險補償資金的高效、安全運作,市經信局委托中山中盈產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盈公司)作為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風險補償資金進行具體運作和管理,中盈公司接受市經信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市經信局作為風險補償資金的主管機構,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二)制定風險補償資金支持項目庫(以下簡稱《項目庫》)標準和申請方式;
(三)確認合作機構,與合作機構簽訂風險補償合作協議;
(四)組織專家小組對損失款項進行會審、評估,確定風險補償資金的支出和核銷;
(五)資金管理事項的調整和決策;
(六)監督風險補償資金使用情況,核實資金管理情況;
(七)對風險補償資金運作進行監督檢查,可委托專業機構開展績效評價。
第八條 中盈公司負責風險補償資金的具體運作和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開立風險補償資金專用賬戶,作為風險補償資金存放及支出的專用賬戶;
(二)負責風險補償資金日常運作、賬戶管理、資金核算管理工作,保證風險補償資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三)接受合作銀行的申請并進行初步審核,審核后提交市經信局核準確認合作機構;
(四)及時收集銀行貸款信息;
(五)貸款損失發生后,會同合作銀行辦理具體資金劃轉手續,后續資金追討事宜由合作銀行負責;
(六)配合市經信局開展對損失款項進行會審、評估工作,風險補償損失及撥付補償資金確認后,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資金劃轉工作。
第九條 申請風險補償資金扶持的企業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山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企業,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
(二)內部管理規范,財務制度健全,能按時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報表或相關財務證明;
(三)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信譽良好;
(四)能夠提供資金用途、融資需求說明或項目可行性報告等;
(五)已取得經信部門出具的備案、核準或審批文件以及其它相關部門出具的環保、國土、規劃選址等必備文件;
(六)企業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3000萬元以上;
(七)項目總投資不低于3000萬元,且固定資產不低于60%;
(八)企業貸款需用于項目建設上。
第十條 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可向市經信局提出入《項目庫》申請,申請材料包括:
(一)中山市技術改造項目入庫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經信部門出具的備案、核準或審批文件以及其它相關部門出具的環保、國土、規劃選址等必備文件;
(四)企業上年度末財務報表;
(五)企業對地方社會發展貢獻的相關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的相關材料。
市經信局受理申請并審核后,確定入庫企業名單,建立《項目庫》。企業名單可根據工作需要由市經信局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市經信局建立企業《項目庫》后,在中山市經信網等網站公布,并以書面形式提供給合作機構。
第十二條 《項目庫》內企業如要享受本辦法有關融資扶持政策,必須簽訂《項目責任承諾書》(詳見附件),書面承諾按國家規定進行財務處理,專款專用,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由本風險補償資金對應支持的單個企業貸款合計不超過3000萬元(已歸還的貸款不計算在內),并且不超過風險補償資金的20%(以發放貸款的前一個月底風險補償資金賬戶余額計算),貸款最長期限不超過5年。
第十四條 企業獲得技術改造融資貸款后,不得將貸款用于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不得用于有價證券、基金、期貨等投資經營活動及監管機關禁止的其他信貸資金用途。
第十五條 申請風險補償資金扶持的企業不得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對于違反規定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并列入中山市誠信黑榜,不再納入貸款風險補償范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合作銀行職責
(一)根據信貸規模和業務發展規劃確定當年開展技術改造融資貸款業務的目標任務,并制定措施確保實現目標任務;
(二)加大對工業企業技術改造的扶持力度,加強貸款風險控制,確保貸款的安全性;
(三)配合有關部門對技術改造融資貸款業務開展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 合作銀行的準入條件
申請合作的銀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信貸管理制度,貸款風險防控能力較強;
(二)制定了詳細的技術改造融資貸款業務操作規程,確保為企業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務;
(三)有足夠的信貸額度支持《項目庫》內企業發展;
(四)承諾按風險補償資金的10倍以上放大對《項目庫》內企業的貸款額度;
(五)可接受的貸款擔保方式靈活多樣,除標準抵押物擔保貸款外,還可接受非標準抵押物擔保、股權質押、知識產權質押、應收賬款質押、聯保聯貸、小額貸款保證保險、依法可抵押的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等擔保方式,也可以信用方式貸款;
(六)加大對《項目庫》內企業的扶持力度,盡可能為《項目庫》內企業提供優惠利率,對提供了標準抵(質)押物的貸款企業,貸款利率上浮不超過基準利率的30%(含);
(七)接受本辦法的有關條款。
第十八條 市經信局有權根據風險補償資金運行情況,引入合作銀行之外的其他合作機構,具體辦法由市經信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風險準備金的設立
風險準備金是指由中盈公司安排作為風險補償資金業務貸款風險補償的資金,專門用于對合作銀行為符合條件的《項目庫》內企業發放貸款所產生的風險損失進行補償。
第二十條 風險準備金用途
(一)分險。用于中盈公司為《項目庫》內企業通過風險補償資金業務模式獲得貸款的企業提供風險分攤,風險準備金與合作銀行機構各按50%的比例共同分擔貸款本金損失風險。
(二)增值。通過風險準備金的結構性安排,開展風險準備金保值增值業務,獲取收益滾存進入資金池。
第二十一條 風險準備金的管理
(一)中盈公司在合作銀行開設專戶,用于存放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孳生的利息滾存進入資金池。
(二)風險準備金僅限于為《項目庫》內企業以風險補償資金業務模式獲得合作銀行貸款提供風險補償。
(三)風險準備金的調撥:
1.本文頒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中盈公司向合作銀行開立風險補償資金專用賬戶并發放風險準備金,最初發放至各銀行專用賬戶風險準備金額為資金池總金額的2%。
2.中盈公司每月根據銀行風險補償資金業務的審批計劃按10%的比例核算應存放在銀行的風險準備金,如存放合作銀行的風險準備金余額多于銀行已審批及發放的風險補償資金業務金額的10%,則暫停補充資金;如存放合作銀行的風險準備金余額少于銀行已審批風險補償資金業務金額的10%,則按差額補充資金,由合作銀行向中盈公司申請補充資金。
票據融資、非合作銀行發放的貸款以及違反法律法規發放的貸款項目不屬風險補償范圍。
3.中盈公司每季度根據各合作銀行報送的風險補償資金業務清單審核確定每家銀行應存放的風險準備金,對因企業還貸導致風險補償資金余額達不到本行存放風險準備金10倍的合作銀行,由中盈公司按規定將超出的風險準備金轉至風險準備金不足的合作銀行。
4.如釋放出的風險準備金暫無法覆蓋新增風險補償資金所需的風險準備金,則合作銀行可暫按一般貸款條件審批放款,待釋放出的風險準備金足以覆蓋風險補償資金后再在各行間調劑風險準備金。
5.中盈公司每季度初15個工作日內將風險補償資金業務清單、《項目責任承諾函》報市經信局備案。
(四)風險準備金的設立期限暫定5年,合作期內中盈公司根據銀行風險補償資金業務規模變化增減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終止運作時,市國資委按照相關程序聘請第三方對資金進行清算,風險準備金有盈余的,于設立期限屆滿后1年內將余額歸還市財政資金賬戶。
第二十二條 對接貸款項目
合作銀行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與入庫企業進行貸款項目對接,達成貸款協議后向市經信局提交貸款備案資料(包括貸款協議、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憑證(借據)等)。
第二十三條 備案審核
在收到合作銀行提交的申請資料后,市經信局對合作銀行與入庫企業達成的貸款項目進行合規性審核(審核內容包括:貸款企業是否入庫、貸款金額是否超過單戶限額、融資成本是否符合要求、風險補償資金賬戶是否有足夠額度支持該筆貸款)。備案審核僅限于合規性審核,不對企業經營情況和貸款風險程度負責。合規性審核通過的,市經信局予以備案,并以書面形式向合作銀行出具備案審核結果。
第二十四條 發放貸款
經市經信局備案審核通過的貸款項目,由合作銀行向企業發放貸款。中盈公司負責在合作銀行中開立風險補償資金專用賬戶,在各家銀行存放一定風險補償資金作為銀行鋪底啟動資金,再每月根據各家銀行業務開展情況調撥相應數額的風險補償資金,將相應數額的風險補償資金存放在專用賬戶當中。
第二十五條 貸后管理
貸款發放后,合作銀行負責貸款的貸后管理工作,市經信局、中盈公司配合合作銀行開展貸后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還款解除
企業向合作銀行歸還貸款后,合作銀行須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市經信局、中盈公司,市經信局解除該筆貸款的備案登記。
第二十七條 風險處置
若發生企業不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本付息義務,由合作銀行負責開展催收和風險處置工作,合作銀行應在以上情況出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市經信局、中盈公司報告。市經信局、中盈公司積極配合合作銀行開展催收貸款的風險處置工作。
第二十八條 風險補償
企業貸款逾期未歸還,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超90天,經合作機構按規定程序催收不成的,由合作銀行及時通過司法程序對貸款企業進行起訴,在法院或仲裁委員會正式立案受理收到通知書后,風險補償資金按本辦法規定的風險補償條款由中山中盈產業投資有限公司向合作銀行進行補償,每家合作機構業務補償額度以貸款本金損失的50%為上限。
風險補償資金發生風險后,由合作銀行負責依法追償,追償回收的資金扣除因啟動司法程序所產生的相關費用后,再按補償比例歸還風險補償資金。
第二十九條 如每家合作銀行技術改造貸款業務補償額度超過存放該銀行的風險補償資金總額,超出部分由銀行自行承擔。
第三十條 風險補償的范圍僅限于合作銀行向《項目庫》中的企業發放的技術改造貸款,其他貸款不納入風險補償范圍。
第三十一條 合作銀行不按照合作協議約定開展業務的,市經信局有權終止與合作銀行的本項目業務合作關系。市經信局可按有關規定重新選擇新的合作銀行開展風險補償項目業務合作。
第三十二條 風險補償資金在本辦法到期并履行相關風險補償責任后,余額按比例退還給出資方。
第三十三條 市經信局負責對風險補償資金項目實施監督檢查,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風險補償資金撥付使用情況進行審核,也可委托審計部門進行審核。
第三十四條 合作銀行應每季度向市經信局、中盈公司報送項目企業和風險補償資金的撥付、開支等情況,接受市經信局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風險補償資金必須專款專用,禁止任何部門和單位截留、挪用。對有弄虛作假、挪用風險補償資金等行為的,除按有關規定追回相關款項外,一并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相關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于合作銀行弄虛作假或與企業合謀騙貸、套取風險補償資金的,一經查實,依法追回風險補償資金,取消其合作銀行資格。
第三十七條 風險補償資金使用過程中,應建立信息溝通和管理協調機制,根據需要召開聯席會議。如有分歧,協商解決。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可視實際情況調整。
第三十九條 風險補償項目實施期限原則上不能超出本辦法有效期,否則風險補償資金不承擔任何風險補償責任。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局負責解釋。